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军区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

2014年05月14日    来源:贵州省征兵办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军区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

(黔党发〔2012〕34号)

(2012年12月14日)

为全面完成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我省的兵员征集任务,推动征兵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征兵工作

(一)深化思想认识。征兵工作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稳定大局,是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工程,是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各级党委、政府、兵役机关和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当前,受适龄人口基数减少、社会用工需求增大、激励政策措施滞后等多种因素影响,征兵工作出现了许多新矛盾新问题,新兵征集特别是高素质兵员的征集难度较大。各级要充分认清当前征兵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自觉从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征兵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切实把征兵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全局工作抓紧抓好。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级要始终坚持党管武装原则,把征兵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委议军范畴。要突出政府主体地位,不断深化征兵政策调整改革,加大保障力度。各级兵役机关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征兵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加强军地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尽责,积极支持征兵工作,推动征兵工作科学发展。

二、大力加强征兵宣传工作

(三)形成宣传合力。各级宣传部门、兵役机关是征兵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要将征兵宣传作为国防教育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和社会教育体系,坚持传统手段与现代传媒并举,科学筹划安排,明确宣传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文化、出版、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积极承担公益性征兵宣传的社会责任,配合兵役机关抓好各项宣传工作。随着征兵工作征集主体的调整,各级教育部门、各类院校也要积极承担相关宣传教育责任。

(四)规范宣传内容。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程序标准、优抚安置、大学生入伍优惠等的宣传教育,抓好典型事例专题报道,不断增强广大适龄青年特别是大学生依法服兵役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组织抓好新兵欢送会,并将送喜报、挂“光荣之家”牌、节日慰问、帮扶困难军属等拥军优属活动与征兵宣传教育有机统一起来,提高军人及其家庭荣誉感,积极营造当兵光荣的社会氛围。

(五)抓好宣传动员。征兵宣传要贯穿全年,并与国防教育、重要庆祝活动、民兵整组、军事训练等相结合。要深入乡村、学校、社区和企业,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宣传动员活动。每年5月第二周为“预征宣传周”,每年10月为“征兵宣传月”,省内各主要媒体要在重要版面、黄金时段通过新闻报道、领导讲话、播发公益广告、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对征兵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兵役机关要会同教育部门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和政治教育内容,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高专)每学期要安排不少于3个课时,普通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初级中学每学期不少于2个课时进行宣讲。各类学生军训期间,所属县(市、区)人武部要组织不少于1个课时的兵役政策宣传,也可视情由军分区(警备区)集中组织或赋予基层人武部组织。

三、扎实推进征兵规范化建设

(六)健全征兵工作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是征兵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领导下,依法开展本区域征兵工作。省、市、县三级宣传、教育、公安、监察、民政、交通、卫生等部门要抽调思想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本级征兵办公室工作,并相对固定人员。各地兵役机关要与所在地高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与普通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建立联络员制度,每季度或每个阶段进行一次工作总结交流。各级征兵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征兵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征兵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集中办公期间要设立固定办公场所,建立办公制度,整合军地力量。要严格执行征兵政策规定,加强督导检查,做到依法征兵、廉洁征兵、安全征兵。征兵结束后,各级征兵办公室要对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评并通报原单位,作为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七)狠抓平时征兵准备。各级要认真抓好平时征兵准备工作。每年5月中旬前对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7月底前,按照报名登记、身体初检、政治初审、病史调查四个步骤完成预征对象确定工作。8月至征兵工作集中开展前,完成预征对象教育管理和调整补充工作。高校应届毕业生的预征工作5月份开始,6月中旬前由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组织身体初检、政治初审,6月底前完成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的确定工作。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兵役机关和就学高校要协力做好跟踪管理。

(八)加强征兵工作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征兵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提高征兵费用,全力保障征兵工作顺利开展。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要根据院校完成征集任务情况将相关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完善征兵工作激励政策

(九)实行返乡应征差旅补助。对外出务工和就学的适龄青年返乡应征的,应按公路和铁路运输费用标准予以核算报销差旅补助,并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经费保障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对返乡应征未被录取人员回原单位的,差旅、生活补助照此标准执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参加征兵体检、政审,视为正常出勤。

(十)统一义务兵优待标准。义务兵服役期间,家庭优待金由县(市、区)负责发放,每年不得低于4500元,此前优待金高于4500元的按照原有标准发放。同时,各地应建立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优待金增长机制,适时提高优待金标准。高校在校生入伍,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就读学校同属我省但不同县(市、区)的,优待金由入学前户籍地负责发放。外省户籍的在校大学生在我省征集入伍的,其优待金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负责发放。士兵家庭符合条件的,应优先纳入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保障范围。

(十一)落实退役补助金政策。对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除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地方人民政府应发放经济补助,经济补助发放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做好重点对象安置。对服现役满12年或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属于烈士子女、因战或遂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致被评定为5-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由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其服现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须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三)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其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选择复职复工;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保留。创办中小微型企业的退役士兵列入省“3个15万”和“万户小老板工程”重点扶持对象,享受有关政策、资金、信息、培训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

(十四)拓宽退役士兵安置渠道。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应视同大学生服务基层“四项目”(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志愿者、教师特岗、西部计划志愿者)人员,纳入定向招录范围。在服役期间获得师级以上表彰或立功受奖的,在报考定向退役士兵招录岗位时,根据获奖情况分别予以加分鼓励。在中央组织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根据国家下达计划和培养方向,每年须拿出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定向招录退役士兵。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笔试成绩加10分。每年组织基层专武干部招录中,应拿出一定岗位面向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定向招录。事业单位招聘,应拿出不低于15%的岗位用于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国有大中型企业面向社会招聘时,须优先考虑退役士兵特别是退役大学生士兵。非公有制企业招收录用退役士兵,并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的,企业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返乡待业退役士兵的培养,鼓励退役士兵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选举。

(十五)建立入伍奖励机制。为充分调动大学生参军入伍积极性,对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含在校生)按照本科学历每人不低于3000元、专科学历每人不低于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的发放,省属高校在校生由省级财政负责,各市(州)所属高校在校生由市(州)级财政负责,已毕业大学生由原户籍地县(市、区)负责。奖励金须在新兵入伍后2个月内发给士兵或家长。

(十六)深化职业技能培训。认真贯彻《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7号)文件精神,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免费培训”原则,组织引导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进行1次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不得低于3个月。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执行,不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

(十七)完善大学生征集优惠措施。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对服义务兵役高校学生的学费补偿、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和退役复学学费资助政策。大学毕业生退役后3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1年内,凭用人单位录用手续,可向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本科翌年毕业班学生参军入伍的,应免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视为应届毕业生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在校大学生服役,学校应保留学籍到退役后2年,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后选择复学的,原是本科生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可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免试推荐入读研究生。在校大学生退役复学的,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免予考试,视为合格或者直接给予学分,并可免费学修第二学位。退役复学毕业后3年内,参加省内高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不愿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十八)抓好直招士官优抚安置。对因部队需要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其优惠政策及安置办法按照第十一至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五、严格落实征兵工作责任制

(十九)健全征兵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兵役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征兵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逐级逐人签订责任书,形成规范完善的工作责任体系。要把征兵工作列入军地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内容,主要领导对完成征兵任务负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成员单位按职负责,兵役机关直接负责。

(二十)狠抓征兵廉政建设。对完成征兵任务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任务、失职渎职导致责任退兵特别是政治责任退兵以及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未按规定发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上级写出检查报告,在全省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严格实施问责。同时,取消其当届“双拥模范城(县)”“征兵工作先进单位”等评选资格,相关负责人不得参加“国防动员先进个人”、“优秀旅团主官”、“征兵工作先进个人”等评选。

(二十一)加大拒服兵役处罚力度。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不改的,应强制其履行义务。因个人思想原因造成退兵的,除收回优待补助外,还应承担不低于当年优待标准的经济责任,并进行1周以上兵役法律法规学习教育,退兵产生费用由其本人及家庭承担。凡拒绝、逃避服兵役义务的应征青年,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不得对其进行招录;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三年内不予办理经商手续;不得纳入困难补助及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范围。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